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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落实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经费的通知
2012-06-14 点击量:1378

冀农财[2006]72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各扩权县(市)财政局、林业局:

加快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加快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省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已经启动,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中“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所需的有关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各项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经费。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共同负担,省级负责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和全省性的政策业务培训;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宣传发动、工作部署、检查督导;改革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协调、调研和相关会议的召开;编制林地保护规划所需设备等费用。市级负责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宣传培训、检查督导;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改革中宣传材料和所需图表、证的印制和林权证购置工本费用。县级负责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权证登记证的发放、档案管理、宣传发动等具体工作费用。所需各项费用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2006年度所需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调整年初预算或从其他资金中调剂的办法解决,以确保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要严格支出管理。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严格经费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坚决杜绝铺张浪费现象发生。要实行报账制或集中支付的方式,对支出的内容和标准要严格控制,对票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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