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2-01-12 点击量: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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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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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林罚决字[2021]第027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邢台**集团有限公司 |
责令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计45972.8元。 |
2021年12月16日 |
邢台市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