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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2-01-12 点击量:209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邢林罚决字[2021]第030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刘*

 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计29523.6元。

2021年12月28日

邢台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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