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1-04 点击数量:258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0月25日      

    

 

 

河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39号)、《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河北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冀财规〔2023〕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家公园和林业草原项目入库指南的通知》(办规字〔2023〕31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是指中央财政支持的用于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专项投资项目,不包括列入其他投资的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申报坚持常态化,随时申报、随时审查,符合资金支持范围和建设要求的项目,纳入储备库候选。野保湿地处组织专家对储备库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择优纳入项目申报库管理。

第二章  项目主要任务和建设内容

第四条 项目建设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林草局党组重要任务安排,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三北”工程攻坚战等重大国家战略;应当以本区域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为基础,突出重点物种保护,优先保证完成重点工作任务。

第五条 项目建设坚持“突出重点、结合实际、管理规范、绩效优先”的原则,重点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评估、重要栖息地(生境)保护修复,疫源疫病监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等。

第六条 已纳入申报库管理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再调整变更。

第七条 生态保护修复支撑体系(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设施设备)项目按照中央预算内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储备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管理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项目投资支持范围及用途要求。

(二)申报主体应当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省级保护区、湿地公园、林场、市县林草主管部门、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有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相适应的工作能力或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人才队伍或者科技支撑队伍。

(三)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账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财务管理能力,能合理设立项目绩效目标及进行评价。

(四)申报主体有项目实施记录的,原项目绩效评价应当达到良好以上。

第九条 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申报审查意见、项目实施方案(申报书)、项目绩效目标表及投资估算表。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明确的立项依据、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和范围,投资估算和绩效目标等。

第十条 申报程序

各市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和所属区域(包括属地省级保护区、湿地公园、林场、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项目的审查筛选和组织申报工作,按照由属地主管部门自下而上申报的原则,将项目申报材料报省林草局野保湿地处。

局直属单位直接向省林草局野保湿地处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多头申报、虚假申报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进入申报库的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有效期内均可申请资金支持,3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形成“进入一批、执行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滚动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各市林草主管部门应健全项目申报审核台账,做到“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申报审核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存档。

第十四条 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确需安排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请,按程序报省林草局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 省林草局野保湿地处根据当年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资金规模,从项目申报库中提出支持项目清单,报局规财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申请下达。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实行分级批复。各市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包括属地省级保护区、湿地公园、林场、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所属区域内各县(市、区)相关单位实施的项目的批复,并将批复文件及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林草局野保湿地处备案后监督实施;局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省林草局批复。项目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尽快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按照“谁批复、谁验收”的原则进行。各市林草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项目,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单)报省林草局野保湿地处备案。

省林草局直属单位项目由省林草局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严格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项目投资效益。

省林草局野保湿地处将通过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报和分配下一年度野生动植物保护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市林草主管部门对所批复的项目进行全过程调度和监管,每季度末调度掌握各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等,督促各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和预算执行,报省林草局备案。

省林草局直属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等每季度末报省林草局野保湿地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