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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9-01-02 点击量:2126

邢政办[2010]26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邢台市林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邢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5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邢政[2009]19号),设立邢台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种子、苗木和其他系列材料的产地检疫职责下放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

(三)将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省内)下放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

(四)将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下放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

(五)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市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六)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七)加强果品行业管理和果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荒漠化防治和林果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负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邢台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贯彻省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的有关地方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六)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贯彻实施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七)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系列或培植、经营利用,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工作。

(八)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九)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组织实施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十)指导监督全市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工作,贯彻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和林业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一)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工作,承担邢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果品、蚕桑、花卉行业的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果品、蚕桑、花卉的结构调整和基地建设,组织指导果品、蚕桑、花卉的品种改良、品质提高和标准化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果品质量安全,负责果品质量安全监督及信息发布工作。

(十三)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和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市级林业资金,指导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四)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邢台市林业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林业宣传、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市林业人才培训和科技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植树造林科

承担全市种苗、造林、营林管理工作;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指导工作;承担造林绿化重点工程建设和公益林、商品林、碳汇林及生物质能源林培育指导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三)果桑花卉管理科

承担全市果品、蚕桑、花卉行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果品、蚕桑、花卉的结构调整和基地建设;负责果品、蚕桑、花卉的品种改良、品质提高和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全市林业产业指导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果品质量安全;组织实施果品质量安全标准;负责果品产地环境和生产投入品的监管等工作。

(四)资源林政科

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以及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承办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荒漠化防治和林果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承担林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教育;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工作;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

(五)计划财务科

拟定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指导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林业信息统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机关财务工作;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及局机关、直属单位资产;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经济调节政策;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邢台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贯彻执行义务植树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义务植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城乡绿化的宣传和评比表彰活动;组织开展义务植树,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邢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以及邢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指令;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督促查处重大森林火灾案件。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群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编制总额内调剂。

四、人员编制

邢台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

局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五、其它事项

(一)邢台市森林公安局

邢台市森林公安局(邢台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为市林业局的直属行政机构,同时仍列地方公安序列,名称为邢台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科级规格,政法专项编制8名。其中局长、政委各1名,副局长1名。主要职责:负责森林公安队伍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协调、查处全市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和林业行政处罚工作;指导全市林业综合执法工作。

(二)邢台市林业局与邢台市农业局关于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责分工

邢台市林业局对应河北省农业厅的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责作为种植业宏观管理的一部分,仍由邢台市农业局综合对口河北省农业厅。全市果树生产经营、专业性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由邢台市林业局负责。向上级部门申报果树(水果部分)项目资金,由邢台市农业局、邢台市林业局双方使用,向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林业局分别呈报。经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林业局批准的项目,由邢台市农业局、邢台市林业局共同下达,邢台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邢台市农业局对项目负责资金,仍由邢台市林业局全面负责,其中涉及种植业结构布局调整的,由邢台市林业局提出意见,邢台市农业局汇总规划。邢台市林业局、邢台市农业局在执行中要搞好协调。

六、附则

本规定由邢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邢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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