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邢台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12-10-25 点击数量:1182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还邢台青山绿水,走生态发展之路”的战略决策,巩固绿化成果,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011年市林业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外地的经验和做法,着手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措施。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起草了《邢台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33个乡镇、四个山区县(市)委、政府和林业局,28个市直部门的意见,历时一年,几经修改,最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市林业局、监察局、公安局联合印发了《邢台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2年9月19日起执行。
    《办法》分18条,对适用范围、责任人界定、责任追究原则、方式以及具体的分类惩罚等方面都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可操作性强。该《办法》的出台,是我市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使我市的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更加规范,是我市建设森林防火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方面又迈出的坚实步伐。《办法》将进一步强化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森林防火责任,全面提高干部群众保护森林资源和预防森林火灾的责任意识,对全市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