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执法公示、公正,根据《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邢台市林业局相关科室的公示:森林公安负责涉林案件处理依据和处理程序的公示;防火办负责森林防火行政处罚依据和处理程序的公示;检疫站负责违反森防检疫法规的行政案件处理依据和处理程序的公示;种苗站负责违法生产、经营及调运种子案件处理依据和处理程序的公示;林政科负责行政复议事项办理程序的公示。
第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范围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利义务、执法结果、执法监督。
(一)执法依据公示。公示林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执法主体公示。公示林业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关主体资格、执法职责、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程序公示。公示林业执法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四)执法权力公示。公示法律法规赋予林业部门监督检查的职权和职责。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和法律后果;
(五)执法结果公示。公示林业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复议结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示的结果,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不宜公示的除外;
(六)执法监督公示。公示林业部门内外部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第三条 公示形式:以宣传栏、公示栏、互联网以及通过媒体或发布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告知以口头形式为主。
第五条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告知应以书面形式。
第六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其处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的相关内容;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以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告知应以书面形式。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事后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权进行监督,并可投诉、举报,受理电话0319-2228158。
第八条 林业局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邢台市林业局
201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