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邢台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11-25 点击数量:1274

           XFS-2014-20001

邢台市林业局

邢台市监察局  文件

邢台市公安局

 

邢林字[2014]5

 

关于印发《邢台市森林防火

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林业局、监察局、公安局:

    根据森林防火形势的新要求,《邢台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进行了完善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林业局        邢台市监察局      邢台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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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强化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适用于能够承担民事、司法责任的行为人员或无行为能力人员的监护人员。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县、乡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以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涉林景区的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在森林防火期违法野外用火的为违法责任人;在森林防火期因违法用火(或放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为森林火灾肇事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纪、有错必究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 行政处分;

(四)行政处罚;

(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发生森林火灾单位或责任单位有关领导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  未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领导责任制和基层管护责任制要求的;未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的;未将森林防火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的;

(二)未按要求将森林防火经费按照每亩林地不少于三至五元的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未按要求落实防火项目配套资金,影响项目实施、验收及后续项目申报工作的;未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发展规划的;

(三)未按要求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的;未按要求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及防扑火实战演练的;

(四)未按照每千亩有林地不低于一名专职护林员的标准落实护林员,对护林员队伍日常管理不到位的;重点森林火险县(市)未按照不少于一百人的标准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营地建设达不到要求的;重点乡(镇)未按照不少于二十人的标准组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

(五)未按要求储存、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扑火机具设备的;

(六)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五清”活动(清坟边、路边、地边、林边及隔离带内的可燃物)、打击野外违法用火专项行动和森林防火隐患排查活动或活动开展不力的

(七)未按要求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发布森林高火险政府令,对野外火源管理不严,致使森林火灾发生的;

(八)未执行防火期24小时值(带)班制度的;

(九)未在重点区域设立防火检查站和望台的;

(十)未按要求组织实行联防联治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发生一般性以上森林火灾的;

(二)挤占、挪用防火专项经费的;

(三)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四) 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不到位的;

(五)发生森林火灾后,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不及时或有意瞒报、虚报火灾灾情的;

(六)发生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未按要求开设隔离带致使火灾蔓延的;未按要求开辟进山通道致使扑救行动受阻的;未按要求健全蓄水设施致使扑救不力的;因后勤保障不力致使扑救行动受阻的;因通讯设施不完善致使通讯不畅的;

(七)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扑救人员擅自撤离火场或看守人员擅自脱岗造成死灰复燃的;

(八)因森林火灾防控不严、扑救不力蔓延到周边省、市境内的;

(九)县、乡两级分别连续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森林火灾,措施不力,得不到有效遏制的;

(十)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员指挥不当发生人员伤亡的;

(十一)扑救过程中,不服从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在森林防火期内,值(带)班人员擅离岗位、对森林火警电话、值班电话不及时接听、不及时报告,延误扑救时机的;

(二)  一次发生森林火灾森林受害面积,乡(镇)级一公顷以上,县级十公顷以上的;